广东见义勇为奖励条例征求公众意见拟由财政预算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
本报讯(记者练情情)广东省政府法制办昨日公布了《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送审稿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保障和奖励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公众有意见或建议可于3月15日前向省法制办反映。
明确界定“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送审稿规定,治安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户口协管员等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协勤人员在工作中遇有违法犯罪人员暴力抗拒的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与犯罪嫌疑人英勇搏斗的,或者在工作中遇有治安灾害事故或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不顾个人安危,抢险、救灾、救人的,也属见义勇为。
在场公民都有责任援助
送审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并制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其安排的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
此外,省、地级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没有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县(市、区)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协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在场的公民都有责任给予援助。任何单位都有支持、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义务。
全面保障措施,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行为确认:由政府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作出确认
送审稿规定, 见义勇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可以由本人、单位或者他人向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申请或者举荐,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举荐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情况复杂的,经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认为需要调查的,可以组织调查。
救治保护:医院不得拒救治医疗费由公安先垫付
送审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治,不得拒绝、拖延急救处置。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公安机关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先行垫付。因见义勇为负伤的,其医疗、护理、营养等费用由加害人或加害人的监护人依法承担。
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的,其丧葬费、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由加害人或加害人的监护人依法承担。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先行垫付的医疗费,公安机关应当向加害人或者加害人的监护人追偿。
抚恤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抚恤金至少30万元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省政府一次性颁发三十万元和行为发生地的地级市政府一次性颁发十五万元以上的抚恤金。
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省政府一次性颁发二十万元和行为发生地的地级市政府一次性颁发十万元以上的抚恤金;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省政府一次性颁发十万元和行为发生地的地级市政府一次性颁发五万元以上抚恤金。
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单位应视同出勤,负伤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若待遇低于原工作待遇的,按规定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确实无法安排工作的,让其离岗退养,并按规定发给离岗退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