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防止药物诱发胎儿畸形,在妊娠前3个月,以不用C、D类药物为好。在妊娠3个月后使用C类药时也需权衡利弊,确认利大于弊时方能应用。一般情况下D类药物在孕期禁止使用。
2、孕妇在抢救、特殊情况下使用C、D类药时,应给予“警告”。如血清制品引起的过敏性休克,给予葡萄糖酸钙 (A类)、扑尔敏(B类)无效时,只好使用异丙嗪(C类)、地塞米松(D类)等药物,这样才能有效控制病情。还有孕妇合并癫痫的抗癫痫治疗用药(D类),孕期癫痫频繁发作本身对母体和胎儿损害很大,所以为控制癫痫发作只好用药;但使用剂量要调节至控制病情发作之最小剂量。孕期患者接受氨基糖甙类(D类),万古霉素、氯霉素、磺胺药、氟胞嘧啶(C类)治疗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以减少药物副作用。
3、正确选择对胎儿无损害而又对孕妇所患疾病最有效的药物。
4、能用一种药物就避免联合用药,能用疗效肯定的老药就避免用尚未确定对胎儿有不良影响的新药,能用小剂量药物就避免用大剂量药物。
5、孕妇出现紧急情况必须用药时,也应该尽量选用确经临床多年验证无致畸胎作用的A、B类药物(A类药物使用安全,对母体及胎儿健康无不良影响)。
6、根据孕周大小即胎儿所属发育时期考虑用药,如孕3个月以内是胎儿器官发育重要时期,用药要特别慎重,可以推迟治疗的,尽量推迟到这个时期以后。
7、根据药物对胎儿影响程度不同,从选择对胎儿影响最小的药物用起。如孕妇合并甲亢,选药先后顺序为:镇静剂(安定)、β受体阻滞剂(氨酰心安)、抗甲状腺代谢药(丙硫氧嘧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