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公司出纳张浩发现公司财务管理不严,5年间陆续侵吞公司公款527万余元,用于购房买车和请朋友吃喝玩乐。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张浩有期徒刑13年。
现年31岁的张浩于2003年12月进入国有控股公司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6年4月被委派到该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北京某医药公司担任出纳。市二中院一审查明,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间,张浩利用负责管理该公司银行存款、现金支票及财务印鉴的职务便利,多次采取开具现金支票提现不入账、截留收取的现金货款不存入银行账户等方式,侵吞公司钱款共计527万余元,用于个人挥霍。
受审时,张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请求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他供述,担任公司出纳期间,他发现公司账上钱款往来比较多,财务管理又不是很严,就想弄出公司的钱自己花。后来,他用公司的钱买了一套房子、几辆车、相机、笔记本电脑等,还请朋友吃喝玩乐。
2012年6、7月,医药公司财务部部长肖某通过对账,发现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与现金日记账差500多万元。肖某当时就让张浩赶紧把银行对账单找齐,好找出问题以调整,可张浩迟迟不提供。最终,肖某算出医药公司账上共缺少现金527万余元,这时张浩承认“拿了钱”。去年2月15日,张浩主动向检察院投案。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浩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赔部分损失,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记者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