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第一法院认为,鞋厂未将怀孕的程女士调离工作岗位违反相关规定,该行为经专业部门鉴定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新快报讯 记者邹柳洲 实习生黄杰 报道 女工在验出怀孕后,仍被公司安排接触甲苯等化学物质,结果该女工生出一个四级伤残的脑瘫儿。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日前以违反孕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判处东莞一鞋业公司赔偿女工共计14万余元。
金某于2009年8月出生,不幸的是,金某刚出生时,就因新生儿青紫、呼吸不畅等原因一直住院治疗,之后又被诊断为病毒性脑炎、脑性瘫痪,并存在癫痫、精神运动发育迟缓等病症。后经相关鉴定部门鉴定,金某已构成四级伤残。
面对孩子一出生就面临终生伤残的结果,金某的母亲程女士将其归咎于自己的工作。程女士是东莞一鞋业制作公司生产部作业员,2008至2009年怀孕期间,公司仍安排其从事刷胶水工作,接触物品中包含甲苯、甲基丙烯酸甲酯、二甲苯、丙酮等化学成分。
面对程女士的质疑,该鞋业公司坚持认为,其对程女士的工作安排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后经过相关鉴定部门鉴定,金某构成四级伤残,且其疾病和出生后发育迟滞、免疫力低下等与其母亲程女士怀孕期间接触甲苯等有毒化学物质存在因果关系。据此,法院认为,鞋业公司未将程女士调离工作岗位的行为,违反了孕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该行为经专业部门鉴定与原告金某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并判决鞋业公司赔偿程女士包括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赔偿款共计1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