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配戴的OK镜因质量问题导致其眼睛受损,患者遂将医疗单位告上法庭索赔损失,案件经过几次审理,近日,该案终于尘埃落定有了结果,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就算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仍应承担因自己的其他过错引起的患者损害后果的相应赔偿责任。最终,医疗单位被判赔3万余元的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治眼睛受损
2000年7月,家住云阳县的吴春燕看到万州卫校附属医院所作的配戴ОК镜治疗眼睛近视的宣传后,便到该院配镜。医院经过检查,吴春燕的眼睛近视严重,需要及时治疗。当天,吴春燕的母亲就与医院签订了《ОК镜矫正治疗同意书》。之后,吴春燕在医生的指导下戴上ОК镜,并支付ОК镜价款2100元。
2001年2月15日晚,吴春燕感到眼睛刺痛流泪,而且畏光。第二天,吴春燕便到万州卫校附属医院检查,发现左眼角膜正中混浊、充血、虹膜肿、前房有丝状渗出。经过治疗,虹膜发炎基本得到控制。2001年2月18日,经过协商,医院退还吴春燕2000元,并收回了ОК镜及购镜的发票。同年8月20日,吴春燕到西南医院进行检查,其双眼视力严重下降。经西南医院治疗后于2002年3月25日检查,其左眼仍留有。万州卫校附属医院为吴春燕支付了医疗费用9378.15元。而对食宿费1551元及对吴春燕提出的精神抚慰金等没有给付。
患者索赔15万余元
2002年5月17日,吴春燕以万州卫校附属医院所配ОК镜有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损害为由,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州卫校附属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等1579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万州卫校附属医院提供给吴春燕的ОК镜是因存在质量问题被我国注销的美国C0NTEX公司经销的。产品缺陷导致吴春燕受损害,万州卫校附属医院应当赔偿。
法院遂作出判决:由万州区卫校附属医院补退吴春燕ОК镜价款1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食宿费等3万余元的费用。
一审判决后,万州卫校附属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吴春燕眼部受伤不属医疗事故,眼部病变与万州卫校附属医院配戴ОК镜无因果关系。遂作出二审判决,医院只补退吴春燕ОК镜价款100元,驳回吴春燕要求医院赔偿其食宿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患者获赔3万元
吴春燕不服原二审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向法院提出抗诉。市高院受理抗诉后,发回市二中院再审。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就算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仍应承担因自己的其他过错引起的患者损害后果的相应赔偿责任。
市二中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由万州区卫校附属医院补退吴春燕ОК镜价款1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食宿费等共3万余元。
OK镜不"OK"患者获赔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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