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擅自将其病肾摘除,终审赔偿1.7万元
“我的肾怎么没了?”患有多年的辽中县患者姜淑芬(化名),在辽中县医院实施左肾探查术后,发现自己的肾被摘除了。医院认为患者的病肾已无保留价值。“为什么术前不告知家属?凭什么能证明这是无法保留的病肾呢?”医院被推上了被告席,患者提出57万元的索赔。几年中这场官司历经法院4次审理,记者昨日获悉,沈阳中法作出终审判决:侵犯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辽中县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1999年6月11日,姜淑芬因肾病加重,被家人送到辽中县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姜淑芬为左肾输尿管上段结石、肾盂积液并感染。抗炎治疗后,病情仍不见好转。两天后,她感到左肾疼痛难忍,医院准备为其,并通知其家人:患者病情严重,为了找出病因,需对病肾进行外观查看。
6月14日,医院与姜淑芬家属签订了《手术预定书》后,给她实施了左肾探查术。当姜淑芬被推出手术室,了解到手术结果时全家人惊呆了:姜淑芬的左肾被摘除了。家属质疑:“探查左肾咋把左肾摘除了呢?手术前为什么不告知家属?凭什么能证明这个病肾就无法保留呢?”姜淑芬也认为:“我的病肾有治愈的可能,却被无故摘除,医院应赔一个好肾!”
对姜淑芬及其家属的质疑,医院认为,在进行探查术时发现患者左肾病变严重,功能已丧失,毫无保留价值,出于对病人生命安全考虑,医院立即对其左肾实施切除手术。这样做完全是出于好意,且手术做得很规范,术前、术中均有病志记载,术后病理诊断也证实病肾应切除,医院尽到了救死扶伤的义务。现病人已恢复健康,更证明手术是成功的。
2001年,姜淑芬以辽中县医院未经家属同意,私自摘除病人左肾毫无道理为由,将医院起诉到当地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7万元。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历经省、市、县三级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的4次医疗鉴定,结论均为:手术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两级法院的4次审理中,医院都被认定侵犯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一审败诉后,医院提出上诉。
沈阳中法审理查明后认为,姜淑芬享有对所患疾病知情的权利。医院在未告知情况下,将姜淑芬的病肾切除,该治疗行为虽是为了治病救人,但违反了医疗常规。患者不但享有对自己病情的知情权,同时也享有对病肾是否切除进行选择的权利。医院在未告知患者准确病情,并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病肾切除的过失行为,侵害了姜淑芬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医院有过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