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横琴以养蚝为生的严金水夫妇,几天前含泪从法官手中接过35万多元的执行款。5年前,他们的儿子出生时,不久便双目失明了,他们以儿子为原告,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漫漫维权路,法院一纸判决让这个不幸的家庭重新找回了希望。
孩子早产不久被诊断失明
2000年5月4日,严氏夫妇的宝贝儿子出生了,这给严家带来了喜悦,他们给孩子取名“小龙明”。可是,孩子孕期才31周,体重仅有1.64千克,被××院诊断为:“、低出生体重儿、、呼吸暂停”。后经抢救,小龙明“逃过一劫”。
同年5月22日,小龙明父母要求出院,并开始在××中医院进行例行检查,但××中医院没有告知其患儿眼部病变的情况。2000年10月27日,中山医科大学中心确诊小龙明患有“双眼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晚期”,已丧失视力。听到这个消息,严金水一家痛苦不已。
闹上法庭两家医院成被告
一转眼到了2002年,小龙明两岁了。一次偶然的机会,严金水从相关的医学资料中了解到早产儿视网膜病变与氧中毒有关。他开始想起儿子出生后的情景,认为××保健院在治疗小龙明的过程中对小龙明长时间、高浓度持续输氧是导致儿子视网膜病变、失明的主要原因,院方有严重的医疗过失。
2002年12月,小龙明作为原告,一纸诉状将××保健院及××中医院告上香洲区法院。2003年8月,珠海市医学会作出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8月21日,香洲区法院委托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对小龙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果为二级伤残。
一审宣判三方不服提起上诉
香洲区法院确定,除了小龙明自身因素外,××保健院对小龙明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医院在例行检查中,没能及时发现小龙明的眼睛病变,使其无法得到有效及时的治疗,对小龙明双目失明的后果也有一定的责任。
香洲区法院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确定小龙明、××保健院和××中医院在事故中的实际“参与度”分别为20%、70%和10%,即患儿、两家医院对损害后果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香洲区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两家医院赔偿严龙明医疗费共计人民币246908.5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00元,驳回小龙明主张的终生费54万元等其他诉讼请求。三方当事人均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结果原告获赔35万余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三方当事人对“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均无异议的情况下,最终决定将本案作为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审理。
市中院认为,造成小龙明“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的损害结果,与××保健院和××中医院的过失、以及其本人的体质、病情等均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比例,中院予以维持。关于赔偿数额,小龙明主张终生护理费54万元,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以维持。
根据承担比例,法院裁定××保健院应向小龙明赔偿237728.75元,××中医院赔偿33961.25元,小龙明自行承担67922.5元。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由××保健院和××中医院承担,法院确定××保健院承担80%,即67076元;××中医院承担20%,即16769元。综上所述,××保健院共赔偿304804.75元,××中医院应赔偿5073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