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江苏网
男子因妻子提出离婚而心生不满,从单位拿出工业用强硫酸泼妻子,毁其容颜以泄愤。
上海一中院今日披露,该院就此起身体权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单位对硫酸的管理存在疏漏,对受害人所受伤害负有过错,应按三七比例,与男子共同就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按份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出头的张龙与梁英系夫妻,从外地来到上海,均在某建材公司工作。2011年,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渐多,梁英一度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而张龙坚持不肯。
后张龙以清洗摩托车零件为借口,从公司取出了一瓶工业用强硫酸。2011年8月13日中午,张龙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硫酸来到梁英办公室,理论过程中将硫酸泼向了梁英的头部和面部。
事后经鉴定,梁英遭硫酸灼伤,遗留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左耳廓缺失,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分别构成六级、八级、九级伤残,并给予伤后休息期5个月、营养期3个月、护理期5个月。
张龙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后,梁英就民事赔偿诉至法院。梁英认为,张龙将硫酸泼向其面部,导致全身多处严重烧伤,因此付出了巨额医疗费,误工数月,身体和精神均受到严重伤害。公司作为硫酸的所有人,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对硫酸的管理存在严重疏漏。她故要求公司与张龙连带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6万余元。
法院认为,张龙是加害人,新新建材公司是硫酸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梁英所受伤害是张龙的加害行为和新新建材公司疏于监管的过错间接结合在一起造成的损害后果,张龙和新新建材公司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按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酌定张龙和新新建材公司按70%和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龙和新新建材公司各赔偿梁英损失36万余元和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