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称,近年出现了一些、医务人员(以民办医院为主)专门针对就医人员的求医活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未发生的人体损坏事实或隐瞒人体损坏的真正原因或事实,骗取财物的行为。
因医疗诈骗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应当由刑法另行单独加以规范。
苏文金表示,医疗诈骗经常“小病说成大病,无病说成有病,把小病看成大病”,大大地伤害了弱势群体的利益。
而当前医疗诈骗行为有逐渐增加的趋势,多数人被骗后并无察觉或被骗后没有专业鉴定的救济途径,致使诈骗者有恃无恐,医疗诈骗行为频发,而被侵害者利益无法保护。
此外,当前的医疗诈骗还具有团体诈骗的特点。
为此,苏文金建议对修改我国刑法,增设医疗诈骗罪。
具体方案为: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或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未发生的人体损害事实或隐瞒人体损害的真实原因或事实,骗取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进行医疗诈骗致人重伤、死亡的;(二)冒充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进行医疗诈骗的;(三)组织机构或人员进行医疗诈骗的首要分子;(四)多次诈骗或者诈骗数额巨大的;(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