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给各大超市送货的便利,业务员李某将超市退还的即将过期牛奶等,卖给其他个体客户,并将近10万元货款据为己有。
昨日上午,李某因职务侵占罪被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
公司核账引案发
31岁的李某,曾是北京瑞邦和元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
此前,检方指控,2011年1月至2011年4月间,李某采用接受超市退货后不把货交还公司、虚开送货单、伪造取货人员签字将货物取走、结完货款后不交还公司等手段,多次侵占公司货款、货物共计人民币104334.73元。2011年5月7日,因受害单位报警,李某归案,并退赔全部赃款。
在案证据中,从事奶制品生意的个体户董某作证说,2011年1月初,李某以每提45元的价格卖给其40多箱(每箱6提)快过期的牛奶,他给了李某人民币12000余元。
据了解,2011年5月5日,李某所在公司从某超市拿货物验收单时,发现一张1574元的退货单没有对应的退货票据。公司一张15817.50元的出库单收货人的签字是李某伪造的,而送货的物流公司称李某在某超市门口将货物拉走。
检方采集的证据显示,李某从某超市以退货名义,将货款约8000余元的牛奶私自处理;单独或伙同他人从公司库房私自提走牛奶等货物;或将刚送到超市的货物再从超市取走,未交回公司;而超市的结款支票和现金,也未交公司。
检方认为,李某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
律师对指控数额提异议
庭审时,李某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
李某供述,自2011年1月开始,他先后多次将送给超市的货物,或者超市没有卖出去、退回公司的牛奶,私自卖给其他奶站,将卖货的钱占为己有。每次涉案时,他先开具送货单并伪造超市工作人员的签字,将货物从公司提走变卖。超市退货后,他不把货物和退货单交回公司,私自将货物取走变卖。
李某的律师辩称,检方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对,其中退货单里的货物是残次、过季的,不能按照原价计算。一些账户尚未到期,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同时,有2万余元在案发前已归还。
该律师还强调,李某所在单位还拖欠李某4个多月的工资。
法院终审改判3年半
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昨日,一中院终审认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退赔部分赃款,且家属代其退赔剩余犯罪所得,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一审法院认定犯罪数额有误,侵占公司财物共计价值应为96259.73元。
法院据此改判李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记者张媛)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