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早有法律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女性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但现实中,多数受害女性选择隐忍或离职。从表面看,这一方面是受“丑事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另一方面是“僧多粥少、一岗难求”的职场现实所致。从深层看,救济途径不畅,职场性骚扰问题没在劳动保障法律中体现,企业或雇主不需承担任何责任,也是职场性骚扰高发的重要诱因之一。
为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时,有专家建议,应增设单位防治职场性骚扰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在我看来,将给女性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职场性骚扰,也认定为“工伤”,就是一种让单位担责的举措。如果企业能在“性骚扰也可能造成工伤”的制度倒迫下,主动承担起防治职场性骚扰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性骚扰现象不发生或较少发生,企业也是受益者。
韩国这则新闻,让我想到一则旧闻——— 几年前,四川某大型企业一位女职工,工作时间遭遇“办公室强奸”,施暴者获刑后,她提出艰难的工伤索赔,四处奔走的结局却让她绝望——— 劳动部门和单位均认为不是工伤,律师认为工作时间被强暴应属工伤,但对性侵害的伤残认定很困难,“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有了伤残等级的认定,才能提出索赔请求”。由此引发一场“强奸是否算工伤”的大讨论。这从侧面反映出我国法律的尴尬:只对施暴行为进行法律制裁,而不对受害人进行相应赔偿。而此番,仅仅是造成身心伤害的性骚扰,韩国就能人性化地执行“工伤”政策,而我们,在这方面明显有一些差距。
这种差距,得到制度性弥补,才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对女性人文关怀的时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