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视力眼贴”吹牛上黑榜
药监局:欺骗误导消费者,好视力眼贴贴不出好视力
由于夸大宣传,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近日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好视力眼贴”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曝光。记者昨日致电“好视力眼贴”的销售方北京好视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官方订购热线,还被告知“产品可用于控制白内障发展”。对此,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肖锦阳律师表示,“虚假广告的法律后果是不但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虚假广告罪。”
来自国家药监局的信息显示,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好视力眼贴”,其适用范围为“对近视和视疲劳引起的症状有一定的预防和辅助治疗作用”。但广告宣称,“使用3-5分钟,眼贴活性物质透皮进入眼部,扩张毛细血管;使用5-10分钟,开始清除毛细血管内堆积的垃圾,促进新陈代谢;使用15分钟后,放松眼部神经,消除炎症,修复受损组织,加速新陈代谢……”
国家药监局认为,该产品广告宣传的适用范围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利用患者形象和名义作证明,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拨打“好视力眼贴”官方商城的购买热线,接线人员表示,“中老年型号是我们12年的老产品,纯中药制剂,能有效排除眼睛中的混浊物,控制白内障病情发展。”
记者在广州健民药店、采芝林、宝芝林等多家大型药店看到都有好视力眼贴出售,每家药店都遵循了统一定价172元。
对于这种高价、疗效难测、广告又涉及夸大宣传的产品,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林勇胜表示,厂家售卖循例要依照批准,不能误导消费者,如果违法将被查处。肖锦阳则表示,虚假广告通常分为欺诈性虚假广告、夸张性虚假广告、假冒性虚假广告和误导性虚假广告四类。本案例中的“好视力眼贴”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即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