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国务院印发了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2011-2020年)》,这是我国第三部关于妇女发展问题的纲要。早在1995年和2001年,国务院就曾两次颁布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确定了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六个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10年来,国家将妇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强化政府管理责任,加大经费投入,有力推动了妇女工作的开展。但是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制约与影响,我们发现妇女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尤其是在就业方面。
第一,女性在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前就面临一些歧视和挑战。近几年来,随着高校扩招,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也愈发明显,这给女性求职带来了不少困难。而这个年龄段的女性大学毕业生正是20多岁的育龄妇女,就业后不久即可能面临生育等一系列问题。虽然国家提倡在提供职位方面要做到男女平等,但事实上很多单位会有所顾虑。女性所担负的怀孕、分娩、哺乳等使命,与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必然有一定矛盾。四川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宋柳研究发现,在我国,生育的社会价值没有得到全社会的一致确认,女工妊娠、分娩、哺乳等一系列生育活动的价值补偿须由企业支付或自己负担,加重了企业与个人的负担。而这样一个时期对于单位来说,由于国家劳动法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单位又不能无端解雇女职工,那么特别是对于营利性质的单位来说,就会是增加成本而不见收入的时期。
第二,即使女性顺利进入了劳动力市场,那么她们依然会面临同工不同酬的问题。虽然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男女同工同酬,事实上男女同工不同酬的情况还是挺多的。据调查,2000年,全国女性的年均收入只有男性收入的70%左右,这个数据比1990年要低七个百分点,也就是说,随着分配上收入差距的加大,女性与男性的收入差距也扩大了。另外,作为带薪假期的产假也给职场上的育龄妇女带来了很大的困惑。国家法律规定怀孕妇女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在这期间享受同等的工资等其他待遇,而此时的妇女已经在自己的职位上做出了一些成绩,但从她怀孕到产子这段时间都不能与平时做同等的工作。在此期间单位在不停发展,许多机会就此错过,而中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育龄妇女在产假期间享有同样的升职机会,当产妇生产完后回到工作岗位时,已是 “物是人非”。
除此之外,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让我们发现,在经济危机面前,女性就业者面临更大的冲击。
湖南省妇女干部学校教师唐娅辉日前告诉记者: “在这次危机中,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是中国沿海地区的外向型企业,在这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中,生产线上70%是女工,企业的减产、停产或减薪,使这些女工失业待业或回到家乡。在没有金融危机的时候,妇女回乡就业和创业都不容易,在受金融危机影响用工需求减少和市场消费疲软的情况下,返乡的女农民工在本地再就业和创业更不容易。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女性失业群体仍然是失业队伍中的主力军,在以工矿业为主的地区尤为突出。金融危机对女大学生就业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据某大学对该校当年毕业的1000多名大学生的调查,女大学生找工作时遭遇性别歧视的情况明显存在,落实工作单位的比例明显低于男生。”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教授高凛认为,女性最大的就业困境在于性别歧视,而这很大程度上又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有关。为了更好地实现女性权利的法律保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善:首先,增加并完善宪法对女性权利的保障内容,例如扩大女性就业范围,禁止用人单位在具体行业中对女性设置高门槛。其次,建立、健全保障女性权利的全方位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以 《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干,同时还要健全并完善其他相关保护女性权利的部门法体系。目前,特别有必要制定的是 《反就业歧视法》,结合我国社会情况,对妇女性别就业歧视的行为作出科学界定,以此来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属于就业歧视。另外,还要健全并完善国家的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比如刑法要加大对歧视女性就业的单位及个人的惩处,民法、婚姻法要科学合理地规范女性权利,保护女性合法的权益。最后,完善《劳动法》、 《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以细化相关部门的权责,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唐娅辉则建议调整就业结构,进一步扩大女性就业领域。她说: “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世界各国就业人员的行业、职业构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呈现出第一产业就业比重下降,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就业比重大幅度上升的趋势。目前中国女性从事第三产业的比重与国外比较还有很大的差距,有资料表明,上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女性从事第三产业的人数占女性就业人数的66%,法国为53%,日本为50%,而中国仅为20%左右。在世界公认的适合妇女工作的 ‘女性职业’中,包括办事员及机关工作人员、商业工作人员、服务性工作人员,中国妇女的比例结构也不合理,仅占29.81%,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也大大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只是在那些技术含量比较低的商业工作人员和服务性工作人员中,女性所占的比例高一些。虽然中国不存在 “女性职业”,但这种表面上的男女就业平等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妇女在生理上和心理上与男性的差异被抹杀了。因此,政府应该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社区服务业,增加女性的就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