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李女士在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治疗慢性肺炎,住院后按照医生的要求做了开胸肺活检,李女士却病情加重并最终身亡。后家属发现,给李女士做手术的是实习医生,同时,家属还认为医院修改病历。为此家属将协和医院告上法院,索赔69万余元。司法鉴定认为医院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处理措施不当”等四项过错。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认定协和医院赔偿家属各种损失近30万元。
案件
病人肺炎住院手术后身亡
李女士的丈夫周先生及女儿美美(化名)起诉称,2011年4月3日,李女士因憋气、轻度活动后气促、咳嗽到协和医院住院治疗。半个月后,协和医院要求李女士进行肺组织活检术,后协和医院为其做了左侧小开胸肺活检。同年5月11日,李女士身亡。
周先生及其女儿认为,李女士属慢性肺炎,没有必要进行肺组织活检术,且协和医院安排实习医生为李女士实施肺组织活检术,且在术前未尽告知义务,术后李女士出现气胸后,医院也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他们认为协和医院存在过错,要求协和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9万余元,并返还多收的医疗费390.50元。
对此协和医院称,协和医院对李女士的死亡诊断为慢性过敏性肺炎,肺间质纤维化,肺部感染,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多脏器功能衰竭,左侧气胸,结节性甲状腺肿。协和医院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亦不存在过度检查的问题。此外,协和医院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探访
司法鉴定认为医院存在四项医疗过错
在本案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
2012年12月30日,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协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4个过错行为:一是病历书写不规范;二是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三是胸腔闭式引流术后观察不细,处理措施存在不当;四是未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实施小开胸肺活检适应症选择不当,风险评估不足。
鉴定意见书称,上述4个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1项、第2项与被鉴定人李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3项、第4项与被鉴定人李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负次要责任,参与度为C级(理论系数值25%)。
鉴定意见书送达周先生及其女儿与协和医院后,协和医院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此后,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又作出一份说明,对协和医院及周先生的质询意见进行了答复,其中对周先生的质询意见的答复中说明:关于医方责任程度的评价,鉴定中心专家认为患者自身疾病系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的过错行为承担次要责任;医方于手术前向患方告知相关内容,是进行治疗过程中的一项程序及义务,是与患方进行的沟通,患方有选择权,此与患者的病情发展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关于患方认为医方篡改病历,篡改病历动机是掩盖过错,而不是对病历的修改,鉴定中心没有发现这方面的证据;关于医师的执业资格问题属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中心进行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不涉及此方面内容。
在法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虽对该鉴定意见存有异议,但均未举反证予以证实,故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
医院一审被判赔近30万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定,关于周先生及其女儿要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家属要求的医疗费,其仅提供300元的票据,对此,法院予以确认。协和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势必给家属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故家属要求的精神抚慰金,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的数额较高,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协和医院计算住院时间有误,多收取了医疗费,故周先生及其女儿要求协和医院返还医疗费390.5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协和医院赔偿周先生及其女儿死亡赔偿金263224元、丧葬费11212.8元,协和医院返还周先生及其女儿医疗费390.5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判决后,周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要求改判赔偿死亡赔偿金65万元、医疗费944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周先生认为,李女士的病情及身体状况不适合进行肺组织活检术,协和医院对患者实施开胸活检术直接导致李女士的死亡,协和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协和医院在术前误导患者,未经患者及家属同意,擅自扩大活检规模,也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协和医院提供的病历材料不规范、不完整,应当直接推定协和医院有过错。
协和医院则同意原判。
声音
实习医生也可做手术
在本案中,周先生认为协和医院提供的病历材料不规范、不完整,应当直接推定协和医院有过错。
为加强对病历的管理,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在医疗纠纷中,认定病历书规范还是不规范,主要是根据这个规定。”一位业内人士告诉北青报记者,“不符合这个规定的病历会被认为是有瑕疵。”
他表示,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对病历争议的医疗纠纷并不少见,这属于医疗纠纷中常见的一种情况,但即使是瑕疵病历,也不好判定跟患者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病历有瑕疵并不见得医院一定要赔偿。“根据规定,下级医生写的病历,上级医生如果认为不合适,是可以进行修改的,但是要在修改的地方用红笔签名。”
此外,在本案中,协和医院让实习医生做手术的行为也让家属不满,对此这位业内人士称,什么样的医生能做什么样的手术,国家有一套严格的规定,“比如,手术一般分为4级,4级手术必须要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生才能做,否则就是违反规定。只要符合国家规定,即使是实习医生也是可以做手术的。”
终审
家属主张没有证据支持
二中院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周先生以鉴定意见书中写明的协和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为由,主张本案不需要作鉴定,应当直接推定协和医院存在过错。但是并无证据显示鉴定意见中记载的“病历书写不规范”对鉴定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周先生的主张没有依据,所以没有被法院采信。
周先生主张协和医院在术前误导患者、隐瞒手术风险、擅自扩大活检规模,但周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也不予采信。因此,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组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