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和青少年的人际关系问题,父亲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孩子最初接触到的一种人际关系;父亲的形象对子女的人格和行为方式会产生持续而深刻的影响。同母子关系与子女违法犯罪的关系一样,父子关系不良状态同样是子女产生越轨动机的重要根源。消极地父子关系对子女违法犯罪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父爱的作用与子女违法犯罪 精神分析学家认为,对于儿童青少年的人格成长,母亲的作用在婴幼儿期特别重要,而父亲的作用儿童期以后特别重要。孩子幼小的时候,依赖于母亲生产,但是,以后必须有亲生父亲和强有力的父亲形象的影响,否则,子女就易形成女性气质的、被动的人格特征,给以后的社会适应带来障碍,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 在儿童的人格发展过程中,超我(道德化自我)和自我意识的发展是儿童通过对父亲的自居作用(自居作用是弗洛伊德人格学说的经典术语)而实现的。自居作用是指儿童往往追随仿效父亲,以期将来也成为像父亲那样的人,而其中以父亲的作用为突出。男孩在自居作用过程中通过克服亲母反父(恋母情结),女孩通过克服亲父反母(恋父情结)而度过人格成长的危机。假使情结顽固保留下来,其危机将在日后的情境中,以曲折再现或补偿的形式表现出来,青少年违法犯罪便是其中典型的反抗意志的形式。这种情况在某些青少年罪犯身上常常表现为"罪恶感"、"赎罪受罚动机"、"性罪错"等。父亲和青少年的人际关系问题,简而言之,儿童是通过对父亲形象的认同和模仿而认识周围世界的,此时,父亲对子女的热爱、责任心和适度的严格要求就显得尤为重要,否则,儿童的心理就可能开始偏离健康的方向,或怀疑或排斥抗拒周围世界。此外,如果父亲在家庭中没有地位,也会对子女产生类似消极后果。
2、父亲过分严厉与子女违法犯罪 父爱是一种权威性的爱,父亲应当有适当的权威,这种权威与母亲正当的情感陶冶相结合,就会使子女的个性和谐、健康成长。但是,如果父亲过分严厉(独裁型教育模式),对子女管束、干涉太多,子女缺乏与年龄阶段相匹配的自由,就可能造成父亲与子女之间的对抗情绪。子女为了逃避父亲的严厉束缚或继续对抗,或离家出走,以攻击他人与社会、自我受罚来表达对父亲和家庭的反叛,最终导致家庭悲剧。当父亲的严厉与母亲的溺爱相结合时,会更加强儿童青少年的反抗性,逐渐地"逼迫"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美国有一国际性诈骗犯史蒂夫,是一个38岁的弱小男人。其父亲是美国一个小州的移民审判官,意志坚强,具有独断专行的性格;在家中,他掌有一切权力,严格要求家庭员的从属和服从。其父亲从小就常对史蒂夫说:"不按我所说的去做,就决不会成功。"史蒂夫对其父从儿时就非常畏惧。当史蒂夫14岁时,对父亲的反抗明显化了,进而对父亲产生憎恶,从此时常发生口角。为摆脱父亲的束缚,史蒂夫先后参加海军和上大学,后都因其父亲的干涉而提前退伍和放弃学业。每当史蒂夫靠自己力量取得成功时,都会感自己是由于反对父亲的意图而获得成功的,所以并不使,史蒂夫决定以反社会的方式来对抗、报复他的父亲,于是渐渐走上了诈骗的道路,并且案子越犯越大,直至最终被逮捕。由此可见,史蒂夫这样的人,在其父亲严厉的控制下,形成了强抑制的超我人格(过度发展),自己在向上发展感走投无路,最终导向犯罪。
3、父亲的不良行为与子女违法犯罪 如果父亲有赌博、酗酒、暴力犯罪、性生活放纵等恶习,不仅会给子女以消极的父亲形象影响,容易引起青少年的情绪、情感障碍(长久的消极后果),也会使子女直接受到感染,从而产生各种行为问题,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我国现阶段的青少年犯罪中,对其父亲有较好印象的仅占20%左右。由此,我们可以推测父亲的不良行为在诱发子女违法犯罪的因素中占有相当的成分。
4、继父与子女违法犯罪 一些研究表明,继父与子女关系多数不很融洽(父亲形象的削弱或抵消)。继父的子女大多性格怪僻,有较多的不端品行。父亲和青少年的人际关系问题,如继父品行不正,往往是儿童青少年流浪、离家出走的根源;某些恶劣的继父还把子女当作犯罪对象,如继父奸淫女儿等,这就更会加剧子女的堕落和犯罪。
5、无父亲与子女违法犯罪 无父亲的家庭时一个残缺的家庭,无父亲会对子女的人格、情绪产生不良影响,因而与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父亲和青少年的人际关系问题,西方一项对父亲与子女违法犯罪行为关系 调查表明,违法犯罪人中有22-57%人的无父亲,特别是14-17岁的青少年违法犯罪者中,无父亲的人居多数;而政党对照组中,无父亲的只有 11-18%。但是,有不好的父亲,比无父亲的情况更糟。
父亲和青少年的人际关系问题,父亲的形象是儿童青少年认识世界的窗口,持续而深刻的父爱和良好的父子关系有助于子女性格的健康发展;而消极的父子关系和父亲形象将大大地促使子女在日后的不利情境中产生违法犯罪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