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男子在未强迫13岁女友的前提下与之发生性关系,女友父母对此表示不追究,但男子仍被公诉并判刑。
为何女方未被胁迫,男方仍被判?
对于14周岁以下的幼女,即使幼女本人同意发生两性行为,行为人本身也可能触刑。这是因为幼女对其同意的内容缺乏生理上和社会阅历上的认知,对同意之后产生的后果也不能准确把握。
被告人未满18岁,被判2年是否过重?
强奸罪的起刑点为三年有期徒刑,考虑到控辩双方建议的从轻情节,法庭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加上之前因犯抢劫罪而被判处的10个月刑期,总和刑期为2年零1个月。
案件回顾
今年3月30日,深圳市罗湖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化名)在明知被害人张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多次和其发生两性关系,依法犯有强奸罪,加之其犯罪行为发生在缓刑期间,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下达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不过,与大众对强奸罪的传统认知不同,该案中李某不但没有强迫张某之嫌,而且双方还是男女朋友关系,甚至作为监护人的双方父母也表示对此不做追究。然而,深圳市两级法院对此案做出的判决却表明,14岁,这一法律出于保护幼女目的而设置的红线不容触碰。
在如今这个年代,未成年人恋爱,甚至发生性关系,已经不像我们遥远的父辈时代那样被视之为洪水猛兽,青少年多半习以为常,不少家长也不置可否。然而,近日一名刚满16周岁的男子李某被判强奸张某的案例,却足以让社会重新思考这个话题。
未意识到被害的“被害人”
也许,不满14周岁的张某从来没有想到,心甘情愿尝试禁果的自己居然会成为一名被害人,而李某也可能没有想过,你情我愿的性关系竟会让自己身陷囹圄。
在被告人李某的一审辩护律师李旭东的眼里,虽然已经满了16周岁,但李某看起来仍然像个稚嫩的孩子。“他的稚嫩不仅仅表现在脸庞上,也表现在对法律的无知上。”
李某出生于1995年8月,广东汕头人,因为有家人在深圳打工,初中毕业后便来到深圳,然而刚入社会不久,李某便犯下了抢劫罪。2011年2月25日,罗湖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然而仅仅时过几月,李某便又一次踩到了法律的红线。
2011年8月初,李某结识了张某,并迅速发展为男女朋友。几天后的8月5日,李某便在自己在罗湖区黄贝岭上村某住处和张某发生了性关系。至2011年11月23日,李某又和张某先后在其住处和金城大厦某房多次发生性关系。
对于这段升温过快的感情,张某和李某都觉得没什么不妥,以至于李某在一次配合警方的调查中无意间点到了此事,张某对此也大方承认。然而,随后事态的演变却足以让两人铭记终生。2011年11月23日,李某被警方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检方对其批准逮捕,而这段感情也随之变味,女方成了被害人,而男方则变成了涉嫌犯有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
对于这两个突如其来的法律术语,张某和李某一时都无法接受,而双方家长也向相关方面表示同意对李某的行为不做追究。不过,公诉程序并没有因为双方家长的谅解而中止,对此,金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彬告诉记者,根据我国法律,重婚、遗弃、虐待家庭成员、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破坏现役军人婚姻等家庭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才属于自诉案件,此外都属于公诉案件。换句话说,强奸罪属于法律规定必须公诉的案件。从这点而言,当公安机关确证已满16周岁的李某明知张某不满14周岁却仍和其发生性关系这一线索时,公诉程序就已经注定无法避免。
减轻处罚的被告人
对于检方关于其犯有强奸罪的指控,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不过李某认为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2年刑期量刑过重,随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
今年年初,罗湖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涉嫌强奸一案。据李某辩护律师李旭东称,李某当庭承认自己在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时知道张某未满14周岁。据了解,张某生于1998年6月,案发时才13周岁。
李旭东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李旭东告诉记者,对于与不满14周岁女子发生性关系的,我国《刑法》中其实有两个罪名,一个是强奸罪,另外一个便是饱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但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双方存在性交易,而本案中李某和张某之间明显不存在性交易,所以检方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强奸罪,在多数人的思维模式中,“强”字,即强迫、胁迫,是该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但实际上,当犯罪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便出现了例外。该案一审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对于14周岁以下的幼女,即使幼女本人同意发生性行为,行为人本身也可能触刑。对此,本案主审法官解释称,这是因为幼女对其同意的内容缺乏生理上和社会阅历上的认知,对同意之后产生的后果也不能准确把握。
不过,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是留了一个小口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被告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情节轻微(如交友早恋),尚未构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解释无疑是对当下恋爱低龄化的现实照顾,不过被告人李某与张某的恋爱过程虽然也算得上情节轻微,但由于李某“尴尬”地已满16周岁,所以这条司法解释对李某并不适用。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李某应以强奸罪追究刑责,且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不过,由于被告人李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1年11个月至2年11个月有期徒刑。辩护人从轻处罚的理由和检察机关相近,不过建议刑期为一年以内。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强奸罪的起刑点为三年有期徒刑,考虑到控辩双方建议的从轻情节,法庭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加上之前因犯抢劫罪而被判处的10个月刑期,总和刑期为2年零1个月,最终裁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人李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应当引以为戒的“李某”们
一宗未成年人被判强奸的案例能引起如此广泛的热议,恐怕不仅仅是因为被害人与之发生性关系是纯系自愿那么简单。不夸张地说,在性观念日益开放的今天,不少未成年人都可以从李某身上看到自己的影子。
被告人李某最终因数罪并罚被判服刑两年,对此,本报深圳观察官方微博曾发起一次主题调查,有超过50%的网友认为未成年男女之间发生性行为可以接受,而认为对李某追究刑责不合理的网友则超过60%。
这两个均过半数的投票足以说明当今社会对于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态度,而在这种宽松的性态度之下,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恐怕也就远远不止李某一个人了。这些广义上的“李某”们与自己的女友享受着早恋的甜蜜,并反射性地抗拒着来自成人世界的干预,包括法律的束缚,尽管这些立法全都出自保护他们的本意。
对于这些深陷爱情的“李某”们,司法机关也考虑到了人数庞大的现实,出台了前文提到的《司法解释》,对14周岁至16周岁之间的男性未成年人网开一面,不过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不在此列。本案一审主审法官告诉记者,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其主观认知能力和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有区别的,所以法律才会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爆炸等8类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14周岁以下的则无追究刑责一说。该法官认为,我国法律对于十四、十六、十八这些年龄阶段的划分和规定是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的认知状况和控制能力等因素的。
所以,可能本案的判决对那些狭义上的“李某”们更具警示意义——已满16周岁,并在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和其发生性关系。不过需要补充的是,法律规定此类案件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构成犯罪的才能被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