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记者 叶锦宇
备受社会关注的“工业盐造酱油事件”有了新进展。今年6月,海天公司起诉威极公司商标侵权,并向对方索赔1000万元。昨日,双方在佛山对薄公堂。针对一些焦点问题,双方代理律师在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海天:威极有“傍大牌”嫌疑
海天认为,威极在四方面存在侵权:威极公司1997年在工商部门注册时,在明知海天已经注册了威极商标的情况下,仍将威极注册为公司名称,有“傍大牌”的嫌疑,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经营过程中长期混淆双方关系,使消费者误认为威极公司的产品与海天的威极系列有关联。尤其是在“酱油门”事件发生后,有记者致电威极公司经营人员,其直接承认与海天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行为,也是误导公众的侵权行为。
原告称,在威极公司的官网中,有“全国产销量第一”等海天公司特有的宣传文字,发布的公司产品图片也是海天旗下的威极酱油系列,存在虚假宣传。此外,在威极公司厂区的广告牌上,重点突出“威极”二字,将字号做商标用,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海天在起诉书中提出停止侵权、登报道歉、索赔1000万元三大请求,包括销毁设置在被告厂区周边的广告牌匾、铭牌、删除网站上所有侵权的图片和文字,以及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威极”字号。
威极:企业名为合法注册
对于海天的起诉,威极公司认为,威极的企业名称是经合法注册的,虽然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威极”相同,但没有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中使用过“威极”商标,突出的全部是自己的“威顶”及“巨浪”注册商标。且威极在高明区开办的时候,海天还在禅城区,“威极”商标也并非知名商标。
另外,威极公司代理律师称,原告所称的“威极网站”并不是威极的官方网站,对网站的建设和内容也全不知情,已向该公司发了律师函。而该公司的传真回复称,是将威极公司和海天公司的内容拼凑在一起供内部测试用的演示文本。
辩方律师称,威极公司已充分认识并承认在“酱油门”事件中所犯的严重错误,但原告品牌被误伤的原因,是因为刚开始媒体的未点名报道造成了公众误解。威极公司已一再向媒体澄清并说明双方没有关联,威极公司仅应对自己的错误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庭审中,威极方面表示愿意因“酱油门”事件向原告海天公司赔礼道歉,并已拆除厂区周边范围的所有牌匾、企业铭牌,也愿意更改自己的企业名称以防止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冲突。对于千万元索赔,威极公司已经停产停业,面临严重资不抵债甚至将破产,“实际上已无力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疑问1 “威极网站”为何用海天产品图片?
原告表示,“酱油门”事件后,有公众打电话告知被告有一个公司网站。这个网站是开放性的,能被普通公众检索到。另外原告认为,被告委托北京公司制作的网站上的内容虚假,该网站上留下的信息包括网站主体、首页右下角记载的内容、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地址等纷纷指向被告。
对此,被告认为,被控网站上发布的内容与威极公司的内容不相符。“这是北京公司内部演示的文本。”被告指出,网站上公司的名称有误,另外图片是别的公司的产品。“这是北京公司在网站上搜索我们公司的资料拼接在一起,我们对此并不知情,自身也是受害者。”被告表示,威极公司有自己创办的网站并一直使用,创办的时间为2012年1月3日。
目前原被告双方均无法解释是什么人为什么制作这个虚假网站。
疑问2 设厂多年,为何海天现在才告对方?
据了解,海天公司及威极公司均在高明设厂,但双方成立多时,作为大型企业的海天竟不知道威极的存在?对此,原告海天公司称,虽然两者厂址离得不远,但因为威极年产量只有8万箱,规模太小,所以在“酱油门”事件发生之前,海天并不知道威极公司的存在。原告律师称:“决策层的确不知道,可能有工人看到了,但可能没有意识和能力去改变。”
疑问3 威极发起股东一开始就“傍大牌”?
原告举证指出,被告设立登记公司的发起人有2个人,同时首选的公司名称不是威极公司,而是家乐公司。从其首选名称看,被告试图将著名食品品牌登记为其企业名称,但不成功。从这看到,被告将“威极”登记为其企业名称是其策略。另一方面,被告发起人何爱欣1989年~1999年期间在高明酱油厂工作,是资深的酱油从业人员,另一发起人也是食品经销行业的资深从业人员,两者对行业内的情况应该是清楚的。
被告则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成立时原告大规模生产威极产品,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发起人应该知道威极产品。原告在被告成立后这么长时间内都没有提出企业名称异议,原因是生产销售中没有任何购买者和客户将原被告产品混淆,不构成傍名牌。
对于被告在工商登记时为什么使用威极的名字?被告解释称“只有当时办理的人才知道”,但目前该人士已无法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