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开溜”被诉
孙某与张某于1997年恋爱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现为初中三年级学生。2008年3月,妻子孙某被医院确诊患有尿毒症,每年需医药费9万余元。
孙某治疗初期,丈夫张某一直悉心照料。但自2010年1月起,张某不再出钱为妻子治疗,开始推脱照顾妻子,并时不时提出离婚要求。
孙某患病后失去了工作,又无其他收入来源,丈夫不再支付医疗费,她只能出院休养。为此,孙某于2011年3月将丈夫张某告到法庭,要求其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
庭审时张某辩称:“她患病后,家里的所有收入都用在了给她看病治疗上。现我父母身体有病,需要我尽赡养义务。孩子在上学,也需要抚养。我现在每月收入只有3000元左右,确实无力再给她出钱治病。”
房山法院贾小翠: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
本案中,孙某生病不能正常工作,且没有生活来源,有权要求丈夫尽扶养义务,给付生活费。最终,法院根据张某月收入情况,判令其每月支付妻子生活费500元。
借女儿名义买房
母亲想过户遭拒
2006年11月,刘老太与女儿贾某签协议书,约定由刘老太出资38万元购买一套房屋,自己居住使用。为方便办理贷款,借用女儿名义进行房屋登记及贷款事项。
2008年4月、2009年3月,刘老太先后委托女儿向银行还款共计25万元,加上零星还款,刘老太已偿还全部贷款。
2009年4月,房产证办下来后,刘老太多次与女儿协商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女儿却一再拒绝母亲的过户要求,刘老太心里不踏实,于是到法院起诉。
被告贾某辩称,房子确是母亲出资购买,但因购买未满5年时间,过户会交很多税,加上曾和母亲约定由自己给其养老,所以才未将房产过户。
房山法院张雨琪: 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女儿的名字,但证据表明该房全部房款是母亲刘老太所出,因此,事实物权人当为刘老太,刘老太享有事实上的所有权,房产证的效力并不能对抗事实物权人。故法院判决认定房屋归刘老太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