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条关于嫖宿幼女罪存废的消息,惹得众多人关注,对于嫖宿幼女罪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对它的存废感兴趣呢?嫖宿幼女罪存废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故事呢?
事件起因——
2006年,湖南永州11岁女童乐乐被周军辉强奸并强迫卖淫,3个月中接客100余次。该案审理期间被告7人曾翻供拒不认罪且态度嚣张。日前该案终审宣判,2人被判死刑。据悉,乐乐案中众多“嫖客”未被公诉,而涉嫌协助被告伪造立功材料的当地看守所民警,也未被追究刑责。
这仅仅是国内连续发生多起嫖宿幼女案件中的一起。关于“嫖宿幼女罪”量刑过轻、“污名化”未成年人的质疑,也越来越多。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指出,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规定自相矛盾,容易造成执法混乱,有老百姓认为这个罪名成了部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免死牌。
“嫖宿幼女罪”的前世今生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据《南方周末》报道,1997年3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印发的刑法修订草案中,嫖宿幼女仍然是按强奸定罪。
孰料13天后,全国人大正式通过刑法修订案,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其中的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篇报道中,北大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其主编的《罪名指南》一书中透露,在当年的刑法修改讨论中,有学者提出将嫖宿幼女的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的主张“受到了重视”。另一位刑法学教授储槐植说,修改刑法时,“刑法学界大多数是赞成的”。但是,自从这个罪名诞生的那天起,争议就开始了。
“嫖宿幼女罪”被批为“恶法”
嫖宿幼女罪存废为何会如此激烈?然而,随着近年来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嫖宿幼女案件的多发。“嫖宿幼女罪”越来越被质疑成是为有权势的人,减轻处罚的工具。因为在刑法中,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最高可判死刑,如果和幼女之间存在自愿性交易,往往会被认定为嫖宿幼女罪。
从今年6月6日起,3G门户总裁张向东便开始在微博上发起《“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的微调查活动。截至6月13日,超过12万网友参与投票。98.5%的网友赞同“立即废除嫖宿幼女罪,重惩罪犯”。仅有1.5%的网友投给“有存在依据,继续保留”。
包括李开复、李国庆、周鸿祎、薛蛮子、任志强、邓飞、黄健翔等近百位微博上的企业家与明星都参与了此次微调查,并且均表示支持立即废除“嫖宿幼女罪”。
一时间,“嫖宿幼女罪”在网络舆论中,已经被一边倒地批驳为“恶法”。
全国人大法工委展开调研
据《东方早报》报道,6月25日,一场关于“嫖宿幼女罪”的专题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主办方北京市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宣读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一份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建议的回复函,两个部门均称将研究论证或调研该问题。
此次研讨会上还透露,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在针对“嫖宿幼女罪”存废的争议问题进行调研。
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副处长程晓璐在研讨会上称,现在废除嫖宿幼女罪之声之所以这么大,反映了背后的一个社会现象,即极少数的所谓“公职人员”、有钱人、老师,对于幼女的性侵犯现象近年来确实有越来越多发的趋势。
不过程晓璐认为,“不能说因为这个罪的设置就使得对于幼女性侵犯的犯罪逐年升高,这与嫖宿幼女罪本身的设置没有什么直接关系。”“现有法律框架下,嫖宿幼女多人或者多次进行嫖宿的,我个人认为重罚优于轻罚,应当作为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进行论处。”
嫖宿幼女罪存废也从侧面反映了社会对女性的关注,在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要对法律丧失信心。相信嫖宿幼女罪存废也是对法律完善的一个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