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江西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敲诈勒索、引诱卖淫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贺强、吴丹、洪静六至九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万至3.5万元不等罚金;以引诱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刁蕾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吴丹(1987年9月生)提议利用假处女卖淫,尔后诈称嫖客强奸的方式敲诈嫖客钱财,并与贺强(1990年5月生)、洪静(1994年3月生)、刁蕾(1996年2月生)商量做法。随后,洪静联系上嫖客周某并商定好嫖娼事宜。
当晚22时许,刁蕾以卖淫女的身份来到南昌市西湖区某酒店向周某提供性服务。次日凌晨,刁蕾告知吴丹等人其性服务完毕,吴丹、贺强、洪静便进入该酒店房间。吴丹冒充刁蕾的哥哥威胁周某强奸了其妹妹,要求周某用钱解决问题,否则报警。周某在吴丹等人胁迫下,通过其朋友转账30万元至贺强等人开设的帐户上,赃款由四人平分。
此后的2月26日和3月7日,贺强、洪静和新加入的幼女李慧(1998年6月16日出生)等人又如法炮制,以相同的方式敲诈抚州市冯某以及九江市聂某合计1.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贺强、吴丹、洪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勒索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刁蕾引诱幼女李慧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引诱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