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市须设医调委 医院赔偿超万元不得“私了”
深圳八毛门、南海弃婴门、潮州、东莞杀医案……近来医患矛盾再度升级,制度化、法律化解决医患纠纷已势在必行。昨日,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按照草案规定,广东各地级以上市都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含1万)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公众对草案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于12月15日前向广东省法制办反映。
患者若有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围堵医疗机构出入口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致使工作、医疗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公安可部门按照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含1万)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解,赔付金额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草案亮点
地级以上市须设医调委
此前有专家呼吁建立中立的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构以公平、快速地化解医患纠纷,这一设想在草案中“兑现”。
草案规定,地级以上市应当在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属地原则依法设立医调委,县(含县级市)、市辖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草案还明确规定:“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一般情况下,医调委受理的案件应在双方同意调解的情况下进行,并且应该在30日内调结。
据悉,广东省医调委已于今年6月成立。医调委属于行业性、专业性的医患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独立于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保险公司之外。
患者不配合治疗医院可免责
草案中有一条医疗机构免责条款。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草案还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健全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死亡12小时内须送殡仪馆
草案还规定了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的处置程序。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二)组织专家会诊或者讨论,并将会诊或者讨论的结论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三)在患方要求下,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四)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应在患者死亡后1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医疗机构所在地殡仪馆,死者近亲属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拦。
赔偿超万元医院不得“私了”
草案规定,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含1万)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解,赔付金额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草案要求公立医疗机构依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医闹”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组织、教唆、胁迫他人干扰医疗纠纷处理的行为;(二)非医疗纠纷当事人、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等无直接利益关系者参与医疗纠纷处理的行为;(三)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围堵医疗机构出入口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致使工作、医疗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 (四)盗窃、抢夺、毁坏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及其他诊疗文件资料,损坏医疗机构公私财物的行为;(五)将老人、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弃留医疗机构的行为;(六)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放花圈、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等干扰医疗秩序的行为; (七)谩骂、侮辱、诽谤、实施暴力、威胁、骚扰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或阻碍依法执业的行为;(八)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媒体煽动对立情绪要追责
草案规定,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社会责任,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发挥舆论监督导向作用。
草案表示,新闻机构或新闻记者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未公布的医疗纠纷作失实报道,或在报道中煽动对立情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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