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海南视窗8月14日电(余恒平、通讯员余德厚、李婕) 8月10日,东方市人民法院对原东方市科技局局长卢某利涉嫌强奸案作出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某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6日,被告人卢某利和同单位的吕某、符某、宋某、陈某等人一起到东方市四更镇检查、指导工作。当日上午10时36分,卢某利从东方市八所镇出发时,打电话邀请被害人吴某中午一起吃饭,吴某表示同意。席间,吴某为多推销本单位的酒而大量饮酒致意识不清。
饭后,卢某利等人将吴某搀扶上车,一同返回东方市八所镇。14时30分许,卢某利等人到达东方市八所镇某酒店,宋某开了一间房,并将房卡交给卢某利。卢某利与符某、吕某共同将吴某扶进该酒店6410客房。符某、吕某随即离开。卢某利趁吴某尚在醉酒之机,不顾吴某的极力反抗,使用暴力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吴某两次逃离该客房欲报警,均被卢某利强行拖回客房,阻止其离开和报警。
吴某在卢某利实施强奸行为的过程中曾予以反抗,导致卢某利身体左、右锁骨下等9部位损伤,而卢某利发现吴某逃离客房欲报警时,从客房追出将其拉摔倒地后强行拖拽回客房,导致吴某右前臂损伤。经法医鉴定,两人均构成轻微伤;在案发客房内提取的被套上检出卢某利的精斑,吴某大腿内侧擦拭物是吴某所留;吴某内裤上检见精斑及混合DNA峰谱,其中包含卢某利的DNA分型。
东方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利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趁被害人醉酒之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从吴某和卢某利的伤情鉴定结论可以证实,二人之间发生了较为严重的肢体冲突。被告人卢某利提出“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卢某利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被害人吴某于2012年3月18日写给东方市公安局,称当时其是自愿与卢某利发生性行为、卢某利并未强奸她的书证。经查,该书证系被告人卢某利的妻子贾某等人通过贿买的方式取得。贾某等人的行为已涉嫌犯妨害作证罪被司法部门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审查起诉阶段。该书证来源不合法,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卢某利身为东方市科技局局长,趁被害人醉酒之机,使用暴力强奸妇女,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社会影响极坏,情节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卢某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