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早晨,皇姑区三台子一间16平方米的小房里。
姚友旺将一碗新煮好的荷包蛋面端到丈夫耿英华的面前。“吃了吧,趁热”。耿英华半耸着脑袋看了看碗中的面,扭过头去。姚友旺看见丈夫的眼圈有些红。
“我知道你心里憋闷但也不能不吃饭啊。”姚友旺劝着丈夫,望了望窗外。
“天气预报说今天有雨”。“这天挺好的,怎么又突然要下雨?”耿英华喃喃地说。连妻子姚友旺也不清楚,为什么他们的世界总是阴雨连绵。
万幸之中的不幸
耿英华是沈阳飞机制造公司的一名普通工人,月收入1500元,妻子姚友旺待业在家。夫妻二人既要生活又要供上大学的女儿。日子过得异常拮据。
2003年6月开始,身强力壮的耿英华突然感觉头痛欲裂,时常整夜整夜地睡不着觉。耿英华以为自己只是小毛病,并未放在心上。直到8月,耿英华的头痛症已经让他无法正常工作,夫妻二人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8月25日,耿英华在妻子的陪伴下来到沈阳二四二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脑,没有生命危险,但仍需马上治疗。
拿着医生的诊断书,夫妻二人的手有些颤抖。他们知道,一次手术对于他们的贫寒之家意味着什么。夫妻二人在医院走廊里合计了好长时间,最终还是决定为耿英华做手术,毕竟耿英华是家里的顶梁柱。
开颅手术不是儿戏。姚友旺特意咨询了一下二四二医院,问其能否成功地做好脑垂体瘤手术。
医生回答她,医院本身做不了,但可以花钱请中国医科大学附属一院的大夫做。姚友旺治病心切,只好让丈夫住院,并交了3000块钱“请专家费”。
9月12日,手术如期进行。结束后,医生告诉她,手术相当成功,如果术后继续做放疗,很快就会康复。姚友旺提着的心放了下来,并为丈夫暗自庆幸。
可手术没多久,耿英华却相继出现、、发烧和失语等严重并发症。姚友旺急了,跑去问医生,医生告诉她,当初脑袋里的瘤没有摘干净,属于术后残留,但不必大惊小怪,只要继续做放疗就行。
医生的话让姚友旺再次想起之前自己的一个疑惑。丈夫的开颅手术刚结束时,她曾向医生要求看一看那个取出的瘤,却遭到医生的拒绝。可事实上,类似的手术患者及家属完全有权利看到取出的肿瘤。
各执一词的争论
姚友旺当场急了,“这种情况为什么不早告诉我,早知道这样,我们就去别的医院做了”。医生低头不语。姚友旺嚷够了,却也得面对现实。“给丈夫治疗才是第一位啊,如果放疗能够治好也就算了”。
10月14日,姚友旺带着丈夫来到离家不远的辽宁中医附属医院做放疗前的磁共振检查。可耿英华上去还不到两分钟,医生就把他叫了下来。“不行,你做不了,你脑袋里有金属遗留物”。
姚友旺又懵了,“不对呀,做手术的医生只说他的瘤没摘干净,也不可能有金属遗留物啊”。医生还坚持己见,并为耿英华拍了一张片子,在其诊断书上写道:右颡顶部见金属干扰伪影。
回到家后,姚友旺越想越不可思议,她怀疑辽宁中医有点小题大做,为保险起见,她决定带丈夫到沈阳军区总院重新做磁共振检查。
第二天,相同的一幕又出现了。耿英华刚躺到仪器上,医生就摆手叫他下来,理由同样是发现其右额颅骨处有金属异物。检查的医生告诉姚友旺,由于金属异物太小,手术时难以寻找,如果做手术的医生没有极强的责任心,很可能找不到异物。异物留存极可能导致颅内感染或颅内出血,建议其及早手术。
再次检查,让姚友旺不得不相信了残酷的现实——丈夫的开颅手术出现了事故。
很快,姚友旺就找到了二四二医院的主治医生杨立刚,让他给个解释。杨立刚说“多大个事儿啊,我这边是经常的(指钢锯断裂)”。姚友旺又找到科主任李菲要说法。李主任连说不可能。后在姚友旺的坚持下,医院为耿英华做了颅内造影,发现颅骨内确实存在金属伪影。
“这是怎么回事?我丈夫手术前没有这个东西,为什么手术后就有了?”姚友旺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大喊大叫。李主任告诉她,确实是手术时锯条断了。“这么大的事儿为什么要向我们家属隐瞒,耽误了治疗怎么算?”
见姚友旺情绪激动,李主任说自己管不了,让她找院里协商。姚友旺找到医院的各级领导,最后达成协议:由二四二医院出钱申请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然后以鉴定的结果为依据。
喜忧参半的鉴定
等待鉴定结果的过程是漫长和痛苦的,其间,耿英华更是忍受着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为了能让丈夫少受些罪,姚友旺又找到沈飞的领导(二四二医院是沈飞的下属单位),希望他们能够出面调解,把丈夫颅内的锯条早日拿出来。最后,在公司领导的干预下,二四二医院拿出了一个协议。
“该异物存留部位不导致脑功能损害,也不影响垂体瘤的进一步放射治疗。建议乙方(耿英华)及时进行治疗。为减轻患者精神压力,也可取出异物,但均被乙方拒绝,为避免矛盾过度激化,甲方(二四二医院)申请对此医疗争议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以此作为解决此纠纷的依据。”
姚友旺当场对这个协议提出了异议。存留的异物已经损害了丈夫的健康,也严重影响了其进一步的治疗(不能做磁共振),这已经得到了两家医院的证实。对二四二医院的这种说法,她无法接受。
争论仍在进行。
2004年2月17日,沈阳市医学会的鉴定结果终于浮出水面。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为,颅骨内残留1.0×0.1厘米金属异物,目前未造成严重后果。线锯折断不能排除与线锯质量有关。所残留异物不影响治疗。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第四款第12条,“软组织内异物滞留”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这个结果,姚友旺还是不能接受。虽然鉴定结果认定了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却回避了金属遗留物对丈夫身体的伤害和对后续治疗的影响。
不久,姚友旺向辽宁省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
2005年3月17日,姚友旺终于盼来了辽宁省医学会的鉴定结果。专家组意见如下:术中残留硬膜外骨孔处约10mm×0.5 mm金属物,实属不当。患者在申诉中所提到的术后失语、呕吐、抽搐等症状,与金属物在该部位遗留无关。金属异物位置远离鞍区,放疗时布野不能将其包括在内,故不影响进行放疗治疗和产生不良影响。但医方医疗行为与该患者硬膜外金属异物残留有因果关系,与影响术后MIR检查有因果关系。故本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不可避免的诉讼
辽宁省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已经承认了医院应负完全责任,但还是不能让姚友旺服气。她总觉得丈夫的这种情况至少应该定为三级医疗事故。按照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标准,软组织内异物留存的,定为四级医疗事故,而在人体重要器官内有异物留存的,则定为三级医疗事故。
姚友旺始终解不开心里的一个疙瘩,颅脑到底是属于重要的人体器官还是该定义为软组织?
此外,姚友旺还有一点疑义。当初给她丈夫做手术的医生是从医大一院请的,可后来做医疗鉴定时的专家却包括医大一院的医生,鉴定委员会应该回避才是,否则极可能出现偏袒或不公正的情况。可在她选择专家时,只能看到专家的名字,却不能看到专家所在的单位。
疑义归疑义,最重要的还是让医院根据鉴定结果给个说法。可让姚友旺意外的是,在两份医疗鉴定面前,医院依然闭口不谈责任和赔偿问题。
看着整日病殃殃的丈夫,姚友旺心急如焚。金属异物在丈夫的颅内多放一天,危险就增大一些。为此,她急盼丈夫的再次手术尽快成行。
2005年5月31日,姚友旺和耿英华将二四二医院诉至皇姑区人民法院,希望通过法律公正解决此事。
昨天下午,记者就此问题联系到了二四二医院的一位医务人员,她告诉记者,医院负责人出差在外,但医院在对耿英华的诊断和治疗中均准确无误,该异物残留为不可预见事件,手术过程时有线锯断裂,这种情况不应构成医疗事故,如果患者执意要讨说法,就到法庭上去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