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一制衣厂80后员工甘某因60元工资与工厂发生纠纷,便到该厂放火泄愤,后又以再次放火为由要挟勒索工厂钱财。昨日,记者从禅城检察院获悉,今年1月12日,禅城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放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据了解,甘某,男, 22岁,广西贺州市人。2011年8月中旬,甘某到禅城区果房工业区某制衣厂工作,上班第一天,因做出来的衣服不符合要求,工厂师傅两次要求其返工。甘某不耐烦,便表示要离开工厂,并要求厂方将一天工钱60多元结算给他,但厂方以甘某没有完成工作为由拒绝支付。其后,甘某多次到工厂讨要,均被拒绝。
去年9月14日19时许,甘某再次去讨要工钱,仍被拒,遂找来啤酒瓶和汽油,自制了一个汽油瓶,点燃后扔在门口存放布料和衣服的地方,随即逃离现场。
车间员工发现火情,合力将大火扑灭,但被烧毁布料、成品和半成品衣服一百多件(匹)。第二天,甘某打电话到制衣厂里勒索钱财“现在要给我6800元,不然我就再放火烧厂68次”。甘某还指定由工厂师傅叶某一人拿钱到童服城交易中心广场处给他。厂方假装答应,并到派出所报案,警察随即出动将甘某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甘某无视国家法律,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同时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未遂,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来源南方网)